案例介绍
司机张先生在一次驾驶中型货车时,与横过道路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上人员受伤致残、三轮车受损。张先生要求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的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依法进行了赔偿,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汽车服务公司购买的安全统筹并非商业保险,不适用于保险法,汽车服务公司的机动车安全统筹有别于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活动,最终张某按照60%比例承担了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
“统筹互助”是以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鼓励交通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为依据产生的业务。汽车统筹公司没有保险机构的精算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也没有偿付能力管控和资金流向管理等方面的保障。
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障产品前做足功课,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购买正规的保险产品,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统筹互助存在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详细业务咨询请拨打以下电话:0971-6335419,0971-513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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