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出险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汽车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也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每次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或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二(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2)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
X(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X(1—免赔率)
修复费用的确定以保险公司勘查定损人员出具的事故车辆估价单估损金额为准。
残值是指部分损失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余价值,通常情况下按所更换配件价值的2%汁算,但所更换的配件无残余价值(如:挡风玻璃、灯具、橡胶塑料件等)则考虑不予扣除残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损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的赔款与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保险人应按原保险金额继续负责。
例2一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为127000元,保险金额为127000元,实际价值为55000元,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条款规定承担15%的免赔率,同时由于是第二次出险,增加5%免赔率,车辆修复费用80000元,残值900元。试求车辆损失险赔款金额。
解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80000—900)X100%X[1—(15%+5%)]元=63280元因为计算所得赔款为63280元,高于实际价值55000元,所以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即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