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0年2月21日,某公司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行驶路上,车辆轮胎碾碎玻璃瓶飞溅造成一行人脸部受伤。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200元。后来该车所属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分歧意见
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这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案,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1.拒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该车司机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又没造成重伤。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此产生的车方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赔付对半
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虽然无过错责任,但事故的发生是由该车行驶造成的,有因果关系,考虑伤者与此事故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可以按50%赔付。
3.全额赔付
理由是在这起事故中,该车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行人张某的受伤是由其造成的,该车对此要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全额赔付保险金。
(三)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无责有关”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案。在此案中,该车虽然没有过错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虽当事人没有过错,但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可以断定该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四)案例结论
由于被保险人在行驶车辆过程中,非故意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造成第三者直接损害的意外事故,都应该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全额赔付。

作者 you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