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海南省政府召开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并原则通过了3项有关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受省长蒋定之委托,会议由常务副省长谭力主持。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对2009年出台的原《暂行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将所有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现行的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 《办法》规定,要按照“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由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确保他们即使在今后不缴费的前提下,年满60岁后也都能享受到一份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会议认为,该《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海南省实际,审议通过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做好制度的衔接,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解决好。
会议指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针对当前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理顺了省、市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分担机制,强化了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会议还讨论了《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 的决定(草案)》,对原《条例》的征缴模式、缴费基数等进行了调整修改,使之更加有利于低收入群体,更加有利于扩面参保。会议决定,将该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