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没有责任,为了使自己损失得到填补,千方百计要责任,实质上妨碍了被保险人方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把被保险人方推到了诚实信用的反面。
2008年1月2日,周口市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豫P8B×××号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其责任免责条款向房地产公司作了明确说明。在“赔偿处理”章节第十五条载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载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车损险理赔争议:全赔?赔30%?2008年11月29日,房地产公司驾驶员李永强驾驶豫P8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摩托车的王建新受伤、投保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豫P8B×××号轿车经保险公司核定,修理费为72913元,房地产公司在支付了72913元修理费后,就其修理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