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高保低赔”引发的车险理赔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依法支持了车主的全部赔偿请求。信息时报讯买来的二手车得按29万多元的新车购置价格投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只愿按车辆实际价值13万余元来计算赔偿。
日前,梅州两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高保低赔”引发的理赔纠纷案,并认定保险公司这一做法属于“霸王”条款,依法支持了车主的全部赔偿请求。二手车被迫按新车价投保去年4月,朱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一辆二手小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虽然是旧车,但投保时却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的标准缴纳各项保险费。这其中,车辆损失险保费为3541.89元,约定赔偿限额为29.19万元。同年12月6日,朱先生的小车行驶至大埔县三河镇中山大桥路段时,因未安全驾驶撞上桥头护栏,造成小车及桥头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朱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维修费22万元及拖车费、公路路损等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公司计算,事故车辆发生损失时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3.25万元,朱先生提出的车辆维修费远超出实际价值,故只同意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减去车辆残值6万元来赔偿,即赔偿7.25万元。
为何当初投保时要对这辆旧车按29.19万元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呢?对此,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任何一个旧部件的损坏,都要换一个新配件补上,这是保费确定的依据。法院判定按价值全额赔付双方协商不成,朱先生起诉到法院。庭审过程中,朱先生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保险公司则提出要对事故车辆实际价值进行鉴定。法院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由大埔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实际价值18.51万元,损失价格16.83万元。今年4月,朱先生诉讼期间又向汽车修理店支付了16.83万元的修理费。朱先生根据以上事实,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7.77万元。
一个月后,大埔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合同是经保险公司同意才成立的,故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中,承诺相应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9.19万元,这是双方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该遵守约定。法院还指出,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价值不足29.19万元,可以要求车辆评估后再投保,合同成立后亦可通过评估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而等到发生保险事故后再提出涉案车辆实际价值不足29.19万元,这样的要求难以让人信服,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先生赔付维修费16.83万元以及公路护栏修缮款等合计17.77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梅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官说法“高保低赔”违背公平原则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较高价值(一般是新车购置价)确定盗抢险、车损险等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仅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进行赔付。
梅州市中院法官指出。“高保低赔”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根据契约精神,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且内容不违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就该严格履行,法律也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投保时,保险人明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已发生减损,仍要求投保人以投保车辆的原有价值进行投保,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应当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然,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高保,出险时却低赔,这样会造成对投保人的不公,是霸王条款,法院可以依法做出对消费者即接受格式条款一方有利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