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将一辆轿车于2000年4月1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2000年12月2日,一武警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轿车前往一温泉游玩。在途中由于在转弯处车速太快,撞在路边电杆上,车辆翻转,造成严重损坏和变形。车上两名乘坐人员和驾驶员张某都不同程度受伤。
此事故经当地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处理完毕后,车辆投保单位持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和武警驾驶员张某的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到承保公司要求索赔。
(二)案情分析
张某作为武警驾驶员,持武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明显属于无有效驾驶证。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为除外责任,此条款已背书在车辆投保单和保险单之后。 根据保监发㈠999]51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其二是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在第五条中又明确了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其中第十二款规定:“对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者,视为无有效驾驶证。”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2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公安部第28号令《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并履行相关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1989]公交管第166号《关于退役军人持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答复》也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
(三)案例结论
最后,保险公司依“无有效驾驶执照”的责任免除规定,拒绝赔付被保险人的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