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早已突破一千万辆,汽车正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晶,汽车与个人和家庭连接的更加密切了。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组织机构极为复杂,车辆超载、疲劳驾驶等情况比比皆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现有的保险机制,很容易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赔偿及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
截至2001年年底,我国已经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不同形式的地方立法,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也都有自己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地方性的汽车强制保险制度对于规范市场,保护交通事故各方,尤其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各地法规也不尽一致,再加上司法管辖权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以前的汽车强制保险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难的问题和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同时也为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保障道路安全通畅,《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综合各地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这一在世界100多个国家都早已确立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目前,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条例》,争取能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配套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对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制度,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