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卜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发生赔偿数额无法完全确定的情况,例如,由于事故损失严重,具体损失金额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确定;由于受害者伤势严重造成治疗时间很长或需要继续治疗,从而赔偿金额暂时无法确定。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最终确定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当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要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及过程等进行必要调查,并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和应该支付的赔款金额。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有关事故、损失的证明和资料。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会产生一些费用开支,例如,保险公司为了调查事故产生的原因,可能需要支付一些差旅费、调查费和聘请有关部门或保险公估人的费用;被保险人为了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也可能需要支付一些差旅费、鉴定费等。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但由于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其中认为不必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承担。所以,在保险实务中,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争议,被保险人一般是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或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才支出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