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6月19日辽宁省地税局、辽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件规定,全省统一自2007年7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的征期?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对7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税的,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补缴,也可以在明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这类车辆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不加收滞纳金。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权利?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